最近有一位读者向我们反映了一个非常尴尬的事情,就是他借款时没有按时还款,结果欠下了一笔信用社的钱。因为没有能力偿还,信用社决定将担保人的保证金解冻,用作偿还。
这位读者先是高兴了一下,觉得终于可以摆脱这笔债务了。但随后却被警察约谈,因为担保人要报警,称其违法侵占了担保金。这让读者非常懊恼,觉得自己一直在遵守合约,只是因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才让担保人出面。
我们不知道这位读者最后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我们认为这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欠钱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到底在哪里?他们该不该被要求提供担保金?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希望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看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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