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预付款是承包人合同履约的重要资金保障。为了保障发包人对预付款的合理使用,监理单位通常会建议发包人在支付预付款前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但由于监理单位并非项目建设的直接管理方,其作用主要体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因此监理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存在争议。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26-2019)的规定,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上述职责中并未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因此,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权力来源不得仅局限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监理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0号)规定,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但对于监理单位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该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预付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办法未明确规定监理单位能否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
因此,从国家相关规定来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承建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94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
上述规定并未对监理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权力来源不得仅局限于民法典。
在工程建设行业中,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惯例由来已久。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监理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仍存在争议。
有些法院认为,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不包括对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的要求。因此,监理单位无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的代表,有权代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因此,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对此亦存在争议。因此,建议监理单位在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前,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并将相关约定明确写入监理合同中,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纠纷,建议监理单位在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时遵循以下建议:
通过遵循以上建议,监理单位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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