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我省履约保函管理,维护履约保函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保障履约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履约保函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履约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以下统称发函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履约保函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审慎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函机构资质
第四条 发函机构资质条件
发函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履约保函业务
第五条 履约保函的定义
履约保函是指发函机构应履约方的申请,向受益方出具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履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时,由发函机构向受益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款。
第六条 履约保函的申请
履约方申请履约保函,应当向发函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履约保函的审核
发函机构应当对履约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履约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抵质押物情况、违法违规记录等,并对发函金额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 履约保函的出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函机构应当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四章 履约保函的管理
第九条 履约保函台账管理
发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台账,详细记录履约保函的基本信息、收发情况、变更情况及履行情况等。台账应当定期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风险控制
发函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履约保函业务的审批、风险评估、抵押品管理、追偿管理等。发函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履约保函的承保政策、发函限额和可接受的抵押品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发函机构应当在发函后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报送履约保函业务信息,包括发函金额、履约期限、受益方、履约方、主合同主要内容等。发函机构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公众披露发函总额、业务规模等信息。
第十二条 异常情况处理
发函机构发现履约方出现履约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债权、追索担保物。发函机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履约方协商调整履行方式,化解履约风险。如有必要,发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第十三条 违规及处罚
发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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