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投标保函制度。投标保函的实行旨在保证投标人履约能力,防止投标人恶意竞标,保护招标人的正当利益。
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种书面保证,保证在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投标保函一般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
投标保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 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保函有效期 担保人名称和地址 担保方式(可分为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两种) 其他与保函履行有关的条款投标人须在投标书中提交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人不得以其他形式(如支票、汇票等)代替投标保函。招标人在评标时将对投标保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
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担保人应按照投标保函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保函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返还:
未中标 中标后按规定订立了合同 中标人依法被取消中标资格 招标人终止招标程序 其他应当返还保函的情形招标人负责投标保函的管理工作。招标人应当建立投标保函台账,对投标保函的效力、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监控。招标人在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应当及时返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制度的实行将对江西省招投标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
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约束投标人,防止恶意竞标和违规行为 保障招标人利益,降低招标风险 促进投标人履约能力的提高 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投标保函制度是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实行将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维护招投标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投标保函制度的实施,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和 integ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