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履约保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其客户履约而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在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规范履约保函的发展和使用,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多项规定,为履约保函的业务操作提供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1998年第90号公告)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企业聘用承包商或供应商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超过承包合同或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函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或采购合同履约期。《关于执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复函》(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第490号文)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可以向其客户提供履约保函。 商业银行提供履约保函时,应当遵守《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提供履约保函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措施,并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关于印发<保函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通则>和<保函统一规则>的通知》(商务部2002年第174号公告)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履约保函应当符合《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 履约保函由出具银行向受益人开立。 履约保函应当载明出具银行的名称、所在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受益人名称、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会计问题通知》(财政部2003年第24号公告)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国有企业收到履约保函时,应当确认一项或有负债。 国有企业支付履约保函时,应当冲销或有负债。 国有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时,应当将联营企业收到的履约保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免担保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第12号公告)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免除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担保。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履约合同金额的5%。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期限不得超过履约合同履约期。《关于免担保政府采购履约保函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2014年第15号公告)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履约保函免除担保的要求。 供应商应当在履约合同生效前提交履约保函。 招标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当解除供应商提供的担保。《关于在经贸往来中使用履约保函统一格式的通知》(商务部2015年第243号公告)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在经贸往来中使用履约保函,应当采用商务部统一制定的格式。 履约保函统一格式共分为甲、乙、丙三式。 出具履约保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格式。结语
以上是部委关于履约保函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履约保函的业务操作提供了规范,保障了出具银行、受益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履约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履约保函在工程项目、采购项目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上规定为履约保函业务的规范使用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