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对履约保函日常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旨在加强履约保函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履约保函的有效使用。
1. 履约保函:指由担保机构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书面承诺。
2. 保函人:指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机构。
3. 债务人:指申请履约保函并获得保函人担保的方。
4. 受益人:指根据履约保函条款享有履约保障的方。
1. 债务人根据合同要求,向保函人申请履约保函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合同副本
保函申请书
债务人资信证明文件
担保人要求的其他资料2. 保函人根据收到的资料,对债务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保函申请的决定。
1. 保函人审核批准后,出具履约保函。
2. 履约保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明确以下内容:
保函编号
债务人名称
保函人名称
受益人名称
保函金额
保函到期日
履约保障范围
付款条件
仲裁条款
担保费率1. 债务人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保函人应当建立履约保函台账,记录履约保函的出具、变更、兑付等情况。
3. 履约保函到期前,保函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发出续保函或解除保函通知。
1. 债务人申请变更履约保函的,应当向保函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及内容。
2. 保函人根据申请,审查是否同意变更,同意变更的,应当出具变更通知书;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
1. 受益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可以向保函人提出兑付申请。
2. 受益人申请兑付时,应当出具以下资料:
履约保函复印件
兑付申请书
证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
担保人要求的其他资料3. 保函人根据收到的材料,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
4. 审查通过的,保函人按期向受益人支付履约保函金额;审查不通过的,保函人书面通知受益人,说明理由。
1. 履约保函到期或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保函人应当自动解除履约保函。
2. 债务人申请解除履约保函的,应当向保函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保函人根据申请,审查同意解除的,应当出具解除通知书;不同意解除的,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
1. 债务人未经保函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的,保函人有权解除履约保函。
2.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保函人损失的,保函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保函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履约保函不真实或无效的,保函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