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保证函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工具。保证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银行保函,由银行作为担保人开立;另一种是商业保证函,由保证人开立。其中,银行保函又分为多种类型,履约保函是其中之一。那什么是履约保函呢?它和见索即付又有什么关系呢?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保证人或其客户(申请人)的申请,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时,银行代其履行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银行担保文件。可见,履约保函是银行对申请人合同履约能力的担保,其目的是保证申请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见索即付是保证函的一种重要特征。见索即付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保证函规定的索款文件后,银行应立即向受益人付款,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见索即付是保证函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函与一般担保工具的重要区别之一。见索即付原则强调了银行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增强保证函的信用度。
那么,履约保函都是见索即付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见索即付是保证函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并不是所有保证函都必须是见索即付的。根据《银行函证规则》,除非信用证、保兑汇票或保函中另有规定,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保兑汇票或保函应为见索即付的。也就是说,见索即付是银行担保文件的原则,但如果保证函中另有约定,也可以不采用见索即付方式。
在实际业务中,有的履约保函是见索即付的,也有的履约保函不是见索即付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银行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保证函规定的索款文件后,应立即向受益人付款。这种情况下,银行只审查索款文件是否符合保证函的规定,而不考虑申请人是否真正履行了合同义务。这种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更强调银行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更有利于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而非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银行在支付担保金额时,除了审查索款文件是否符合保证函的规定外,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真正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担保金额。这种情况下,银行不仅是担保人,也是裁决人,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判断。这种非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更强调银行的裁决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证函的信用度。
那么,履约保函采用见索即付还是非见索即付的方式,应该如何选择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比较强,合同风险比较低,可以选择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这样可以简化索款程序,提高效率。如果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比较弱,合同风险比较高,可以选择非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这样可以加强银行的审核职能,降低风险。
此外,在选择履约保函的方式时,还需要考虑双方的信任程度、合同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如果双方互相信任,合同比较简单,可以选择见索即付的方式;如果双方互不信任,合同比较复杂,可以选择非见索即付的方式,让银行发挥更多的审核职能。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不一定都是见索即付的,见索即付只是保证函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是否采用见索即付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在选择履约保函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合同风险、双方的信任程度、合同的复杂程度等因素,以合理分配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