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纳税人无法按时缴纳税款或存在逃税风险的情况,此时税务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来保障税款的征收。纳税担保和保全措施就是税务机关两种常见的保障税款征收的方式。那什么是纳税担保和保全措施?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纳税担保是指在纳税人无法按期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允许其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以保证税款能够得到足额缴纳。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为纳税人提供的一种便利,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确保税款能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应当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现金担保: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税务机关开具《税款抵缴凭证》,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银行保函担保:纳税人向与税务机关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保证纳税人能够按期缴纳税款。 有价证券担保:纳税人可以用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来担保,其担保价值按证券市场价格计算。 抵押担保:纳税人可以用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抵押物来提供担保。 保证担保:纳保人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来担保,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纳税担保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保障措施,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担保的税款,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置其担保物品或向担保人追索税款。
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存在逃税风险时,为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保全措施一般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使用,当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税款缴纳或转移财产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范》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转移财产的可能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冻结、扣划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不超过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保全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税务保全通知书》之日起,在限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解除税务保全措施。
纳税担保和保全措施都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款征收的手段,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适用情形不同:纳税担保适用于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形,是一种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的措施。而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人存在逃避税款缴纳或转移财产风险的情形,是一种防止税款流失的强制性措施。 目的不同:纳税担保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缓解资金压力,确保税款能够及时足额缴纳;保全措施的目的则是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确保逃避税款能够得到追缴。 性质不同:纳税担保是一种纳税人自愿提供的担保,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一种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 后果不同: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解除担保;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处置担保物或向担保人追索税款。而保全措施的后果是,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以缴纳税款。总之,纳税担保和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两种不同的保障税款征收的方式,二者适用情形、目的、性质和后果均不相同。纳税人应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以便在实际经营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履行好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