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申请诉前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申请保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那么诉前保全费用由谁来承担呢?这涉及到诉讼保全费用如何分配的问题,也是诉讼当事人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
在诉讼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提出后,对特定的财产、证据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或变动的措施。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将来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将来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难以执行。
那么,在诉前保全中,费用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交的担保物不足以担保被申请人的损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由此可见,申请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而担保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并责令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
在有些情况下,被申请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诉前保全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不存在,或者与被申请人无涉,或者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错误作出保全裁定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如果法院错误地作出了保全裁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那么保全费用就需要由法院来承担。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故意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保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的,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对保全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申请诉前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担保、担保函、保证金等形式。
如实陈述:申请人需要如实陈述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并说明保全的财产情况。
及时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应当在起诉前提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则属于诉讼保全,其费用承担规则与诉前保全有所不同。
指定期限:法院可能会指定担保的期限,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足够的担保,法院可能会解除保全措施。
某公司因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甲公司名下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要求某公司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某公司提供了由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法院裁定对甲公司名下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在上述案例中,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法院指定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某公司提供了由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满足了法院的要求。法院裁定对甲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保障某公司的权益。
在此案中,诉前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某公司承担。该公司提供了由另一家公司(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形式,该担保函的金额与法院指定的担保金额相当。法院接受这一担保形式,并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费用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错误作出保全裁定或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则由被申请人承担费用。申请人需要注意提供担保、如实陈述、及时申请等事项,并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供足够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