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司法保护措施。当权利人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保证将来能实现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关于诉前保全的各种问题也常常困扰着当事人,其中就包括诉前保全标的额能否追加的问题。那么,诉前保全标的额可以追加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诉前保全的申请一般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司法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者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诉前保全的申请一般在起诉之前提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先行程序。诉前保全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临时性: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者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诉前保全措施便会自动解除。
担保性:诉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者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辅助性:诉前保全是一种辅助性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诉讼或者仲裁能够顺利进行。诉前保全程序并不影响诉讼或者仲裁的进行,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紧急情况: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
具有正当理由:申请人应当证明自己享有请求保全的权利,且享有权利存在着事实和法律依据。
具有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等方式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裁定几个阶段:
申请阶段: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请求保全的理由和标的。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紧急情况,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裁定阶段: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依法作出裁定。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申请人主张的保全标的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明确保全的范围、种类、数量、金额等。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一般不得追加或者变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已经对申请人主张的保全标的进行了审查,并明确了保全的范围、种类、数量、金额等。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临时性和担保性,人民法院一般不允许追加或者变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诉前保全标的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裁定:
申请保全的数额明显低于或者高于被申请人同类财产的平均价格: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会根据被申请人同类财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保全的数量或者金额。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明显低于或者高于被申请人同类财产的平均价格,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裁定,调整保全的数量或者金额。
申请保全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变质、价值明显减少或者明显不易保管等情形的: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裁定,对保全的财产进行变价或者拍卖。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补充裁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充裁定。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乙公司迟迟不交付钢材。甲公司担心乙公司将货款用于其他用途,无法实现自己的购货需求,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保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随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B银行的账户内也有资金流水记录,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前保全标的额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冻结乙公司在B银行的账户。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已经对申请人主张的保全标的进行了审查,并明确了保全的范围、种类、数量、金额等。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临时性和担保性,人民法院一般不允许追加或者变更。甲公司提出的追加诉前保全标的额的申请,不符合补充裁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一套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但随后便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丙公司担心无法实现自己的租金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丁公司名下一套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丁公司名下一套房产,该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200万元人民币。随后,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名下的该套房产存在毁损情形,房屋的价值明显减少,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裁定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理。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变质、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裁定。丙公司提出的补充裁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丁公司名下的该套房产进行变价处理。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标的额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追加或者变更,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临时性和担保性。但是,如果出现申请保全的数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申请保全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裁定。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的范围和金额,避免出现追加或者变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