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近年来,诉讼财产保全超标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背离了司法保全制度的初衷。如何理性维权,合理运用诉讼手段,成为当事人亟需关注的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或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确保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超标,是指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超过了诉讼标的额或者主债权金额,导致被保全人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诉讼财产保全超标,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何此类现象屡禁不止?
当事人维权意识过度膨胀:在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部分当事人过度强调自身权益,忽视诉讼保全的比例原则,甚至故意申请超标保全,意图给对方当事人施压,迫使对方让步。
担保措施不足,加大申请门槛:财产保全申请,需提供相应担保。但实践中,法院要求的担保金额过高,或担保方式过于苛刻,导致部分当事人难以提供足额担保,只能选择超额保全,以达到实际保全效果。
法院审查不严,导致误保全: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若未严格审查保全数额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匹配度,或未充分考虑被保全人的履行能力,则容易导致误保全、超标保全的情况发生。
诉讼财产保全超标,看似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实则危害巨大,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超标保全势必导致被保全人合法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被保全人可能因资金被冻结而无法正常运转,甚至陷入困境,这不仅有违公平正义,也背离了司法保全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衷。
增加诉讼成本,加剧社会矛盾:超标保全导致被保全人陷入被动,为解除保全,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需要提起独立诉讼,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情绪。
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超标保全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损害司法形象。当事人对超标保全的负面情绪,容易转化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避免诉讼财产保全超标,需要当事人理性维权,也需要法院严格审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当事人应当理性维权,合理申请保全:维权应当依法进行,申请财产保全应遵循必要性、适度性原则。当事人应充分考量对方的履行能力,申请保全金额应与诉讼请求相匹配,避免超标保全,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院应严格审查,谨防误保全: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保全数额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匹配度,充分考量被保全人的履行能力,避免出现误保全、超标保全的情况。同时,法院应完善担保制度,降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门槛,减少超标保全的发生。
加强司法公开,畅通救济渠道:法院应加强司法公开,对财产保全的审查、执行过程予以公开,确保保全程序公正透明。同时,畅通被保全人的救济渠道,在被保全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及时审查,确属超标保全的,应及时解除保全,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支付500万元货款。在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方公司1000万元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认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且担保金额符合要求,便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对方公司1000万元银行存款。
然而,法院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名下除该笔存款外,已无其他足够资产用于履行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超出诉讼请求,导致对方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遂解除对超出部分金额的保全措施。
该案例中,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超出诉讼请求,属于超标保全,不仅损害了对方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若某公司在申请保全时,能够理性维权,合理评估对方的履行能力,申请与诉讼请求金额相匹配的保全措施,则可避免超标保全的发生,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超标保全则背离了司法保全制度的初衷。当事人应理性维权,法院应严格审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避免超标保全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权应当依法进行,理性维权,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