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保全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当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以确保未来判决的执行。然而,在实际诉讼中,申请保全后,可能会出现不予解除保全的情况。这时候,法院会发出《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保全将继续执行。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收到《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收到后该怎么办?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读。
《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是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解除保全条件,而向申请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
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不符合的,则不予解除,并发出《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
收到《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通常意味着法院认为不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那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认为不符合解除保全条件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向法院说明理由。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解除保全的情形,就会发出《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如,被申请人提出其有履行能力,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则不予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未提供相应担保。《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申请人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可以不予解除保全。
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如果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法院也会不予支持。如,法院判决支付一定金额,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不予支持。
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如果解除保全可能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害,法院也会不予解除保全。如,法院判决要求被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如果在此时解除行为保全,被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则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收到《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提供相应担保。如果是因为未提供相应担保而收到《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申请解除保全。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
等待判决执行完毕。如果是因为判决尚未执行完毕而收到《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申请人可以等待判决执行完毕后,再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对《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需要在收到《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
协商解决。申请人也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和解。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小张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张认为小李驾驶车辆时存在过错,导致其受伤,故起诉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受理后,小张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小李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小李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张与小李达成和解协议,小李同意赔偿小张3万元。小张于是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双方达成和解,但判决尚未执行完毕,且小张未提供相应担保,不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于是向小张发出《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
小张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等待判决执行完毕,或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以申请解除保全。
《不予解除保全通知书》是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解除保全条件而发出的书面通知。收到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担保、等待判决执行完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收到通知书后,要及时处理,避免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