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异议申请依据的法律规定
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避免被诉行为的损害、维护诉讼权利的实现、保全可能被执行的判决、裁定的效力等目的,请求人向法院申请的一种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会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当然,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必总是满意的,也就是说,申请人可能会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那么,保全异议申请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将从法律角度详细介绍。
一、保全异议的介绍
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如果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保全异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提出的不同意或异议。保全异议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异议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全异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异议申请期限:异议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知道保全事实后的五日内提出,超过申请期限的将不受理。
2、异议申请的法定形式:异议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其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
3、异议申请的法定内容:异议申请需要说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保全异议的审查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保全异议由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保全异议: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保全异议申请。
2、保全异议审查:执行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对是否受理保全异议进行初步审查。
3、持续效力:申请人提出保全异议后,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始终有效,直到执行法院作出终裁决或裁定或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4、裁定:保全异议处理完后,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四、保全异议的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保全异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
1、驳回异议:若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应当驳回异议。
2、接受异议:若异议成立,执行法院将保全措施作废。
3、裁定予以修改:若异议部分成立,执行法院对保全措施对异议的理由部分采取不予支持的决定,需要对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予以修改,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全异议是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被保全人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其依据是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需要了解保全异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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