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纠纷中,财产保全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当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得到法院的支持后,被申请人依然有可能通过新开账户等手段逃避执行。本文将就财产保全后对方新开账户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保全是何意义?财产保全即指在未实现追偿前,通过法院颁发财产保全令,保全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追偿过程中不受损失的一种手段。申请财产保全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迫在眉睫的,因为被执行人在知道案件已经被立案后,很有可能会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使得原本应当执行的财产无法得到保全。
财产保全实现后,被执行人有可能通过新开账户等手段逃避执行,这时候被执行人的新账户是否能够被执行以及对执行结果有什么影响?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财产报备期限内应当主动报告自己所有的财产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同时,不能隐匿、转让、销毁、损毁财产等行为。如果被执行人在财产报备期限内没有主动配合,并且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财产不足以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执行法院有权根据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和财产状况,采取拍卖、变卖、抵债、查封、扣押等措施。
新开账户虽然能够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但是此类转移行为显然违反了“不能隐匿、转让、销毁、损毁财产”等规定,所以执行法院可以对其新开的账户采取同样的措施进行执行,例如,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封该新账户中的余额,停止该账户中的收入等来保障执行结果。
最后,当然要强调的是,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下,申请人也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据与信息。如果申请人能够通过在线银行查询或者调取银行账户流水等措施,得到对方新开账户的信息,并提供给执行法院进行查封,那么就可以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流浪在被执行人的新账户上进行的查封、扣押等措施依然需要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否则可能造成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侵犯,加重司法程序的负面影响。
总之,财产保全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给付权利的有力手段。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索性通过新开账户等手段来逃避执行,所以执行法院需要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执行结果。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具备充分的证据和信息,以难倒被执行人的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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