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申请保全措施时,被保全人一般需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费,以保证原告在获得胜诉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然而,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责任承担问题,常常是引发争议的焦点。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并阐述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
一、民诉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申请人不得向其追偿担保。”该规定明确了被保全人在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费之后,不能因为提供担保而产生追偿的情况。因此,在保全措施中,被告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费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理应由被告承担。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以财产保全方式获得保全的,被保全人决定提供财产作为保全,应受理;被保全人拒绝提供财产作为保全,受理其提供的保全担保。经受理的保全费用由被保全人负担。申请人未按要求支付的保全费用,视为自动撤回保全申请。”该规定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以财产保全方式获得保全,被告拒绝提供财产作为保全时,被告需要提供保全担保,并要承担经受理的保全费用,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被告的责任承担。
三、司法实践
在实践中,被告提供保全担保是司法实践的普遍规定。例如,2015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保全案中,原告以财产保全方式申请保全措施,被告未能提供担保物,但主动缴纳了保全担保,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全部保全费用。同样在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房屋产权争议,原告提起了保全申请,并缴纳了保全担保费用,最终被告被判决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应根据民诉法规定,履行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费的义务,并在保全措施中承担经受理的保全费用。因此,当原告以财产保全方式获得保全时,如果被告拒绝提供担保物,被告需要提供保全担保,同时要承担保全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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