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函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以保全追偿权利为目的所开具的一种函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当诉讼标的财产可能被损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且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能够保全标的财产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保全担保函就属于这种担保方式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担保函费用承担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下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责任
保全担保函在保全标的物权时,本质上是一种约定。因此,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会受到约定的限制。通常情况下,保全担保函费用分为两部分,分别是:保证金和保险费。其中,保证金是指申请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执行保全的抵押品或担保物。保险费是指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保险费用,作为保全期间可能发生损失的赔偿。
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责任,通常由申请人承担。原因有二:其一,在保全担保函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自行承担保全担保函的费用,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确保费用真实。其二,在保全担保函的限度之内,执行法院保全之后,如果没有被申请人实现赔偿,银行会先行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而如果保证金被使用完毕,保险公司会在保全担保函约定的限度之内进行赔偿。因此,在保全执行成功之后,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权向申请人追偿。如果申请人不能进行支付,银行和保险公司就会将案件上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会根据案件判决书,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诉讼保全担保函费用承担纷争的案例分析
如上所述,诉讼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但在实际应用中,仍有一些不同的纠纷。下面就以刑事申诉案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院分行执行异议申诉案”作为例子进行分析:
该案件中,湖南省高院在执行一起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时,因未能查明被执行人真实住所,导致执行流产。最终,中国银行申请保全故意伪造证据的对赌协议物品并申请拍卖等方式处置。在保全担保函的费用承担问题上,申请人中国银行认为,保全担保函是为保障追偿权利所开出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而在此案中,被执行人未配合执行,导致执行结果不佳,因此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全部的保全担保函费用。
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保全担保函是为保障申请人权利所开,应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因此驳回了中国银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国银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保全担保函是申请人自愿提供,属于自愿行为,应该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湖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结论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担保函费用承担责任纷争较为复杂。在担保函费用的约定中,申请人通常应该承担全部的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等情况下,亦可能由被执行人承担担保函费用。无论承担方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其本质是由约定所制约的。因此,在保全担保函费用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约定的明确和合规性。同时,在实际的诉讼保全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选用不同方式的保全手段,以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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