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是指一方为履行合同或者实现债权,以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质押物,向另一方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活动都需要采用保全担保方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法律合规性。那么,关于保全担保,法律有哪些规定呢?
一、保全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全担保在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担保法》规定,担保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其中,抵押担保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抵押物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质押担保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质押物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同时,《担保法》还规定,债务人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配偶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担保人担保。此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但不得打包交易,阻碍债权人行使权利。
《民诉法》规定,当诉讼请求权利可能受到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全物权,保全债权,保全其它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的材料,决定是否开展保全,如决定开展,则应当受理保全申请,并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二、不动产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
在不动产保全担保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担保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担保无效。《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不动产担保权的登记作出了详细规定,扩大了登记范围,明确了登记程序和登记期限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动产担保的适用问题也作出了解释。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质押双方特别约定质押物处分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债权人不能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三、动产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
在动产保全担保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动产担保主要包括质押和抵押两种形式。
《担保法》规定,动产担保可以约定设定在可移动的财产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因被担保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动产担保物损毁的,借款人应当负责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同时,动产担保需要进行查验登记。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订立时,动产担保物必须交给债权人实际占有或者用不动产和其他合法的形式设立抵质押权。如果债权人未能查验,将导致对方可以获取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
总之,保全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和民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安全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注意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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