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方作为原告在一起重要的诉讼案件中获得了法院的诉讼保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先指定的诉讼保全担保人无法履行职责。基于此,我方特此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的申请,以确保诉讼保全的顺利进行。
首先,我方阐述原诉讼保全担保人无法履职的事实。原诉讼保全担保人在被指定后,并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担保金或保险等保证措施。他们对担保金缺乏及时支付,并未提供相应的保单文件,使得我方无法通过诉讼保全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当权益,也使得案件的进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其次,原诉讼保全担保人的无法履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当及时提供担保,确保原告在案件进行期间不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然而,原诉讼保全担保人并未能履行这一法律义务,使得我们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特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的申请,请法院审慎考虑并予以支持。以下是我们提供的新的诉讼保全担保人候选名单:
1. XXX保险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具备良好信誉和财力背景的保险公司,其担保能力和履约能力有力保证了诉讼保全的效果。
2. XXX银行:作为一家知名的银行机构,该银行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并已在此类案件中担任过诉讼保全担保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和可靠性。
3. XXX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担保经验,在过去的诉讼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履约能力和专业精神。
我们对以上候选诉讼保全担保人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并认为他们全部符合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他们的加入将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平稳进行和最终的胜诉结果。
最后,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申请,尽快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以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只有通过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我们才能够恢复我们的正当权益,获得公平的司法保护。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恰当的决定,为我们伸张正义。
让我们齐心合力,迎接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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