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司法体系逐渐完善,保全担保函作为司法保全手段被广泛采用。在实践过程中,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全担保函是由被申请人负责支付的,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无论是自愿或被强制保全,都应当承担保全担保函的费用。而对于保全申请人,其应当缴纳的保全责任金则是在保全权利获得后由被申请人返还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例如,被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无力负担保全担保函费用,或者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前未向被申请人追索相应债权的费用等问题。此时,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责任可能需要重新划分。
具体来说,在被申请人无力负担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承担保全担保函费用,但需要提前与被申请人协商,并得到其同意。另外,在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追索相应债权的情况下,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保全担保函费用。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当是被申请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在实践中,各方应当积极协商,共同确定保全担保函费用的承担责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保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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