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人的权益,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涉及到了保全担保函的费用问题。那么,这个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针对这个问题,下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和个案分析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担保或保证金的形式、数额及其返还等事项,由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保全担保函无疑成为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保全担保函的狭义和广义的区别,同时也规定了保费的问题。其中,关于保全担保函费用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保全的担保可以为担保物、第三人担保、保证人、担保公司的保证、存款、混凝土信托、众筹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时,应当提交担保书;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时,应当提交担保物。担保人对申请人实施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担保或保证金的形式、数额及其返还等事项,由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保全的案件,可以就下列财产、证券和文件采取保全措施:
(一)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或者有价证券;
(二)查封、扣押、提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三)禁止被告人处理财产或者有关标的物;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保全措施担保的诉讼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案件审理终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具有不正当性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保全担保函的费用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具体的说明。但是可以看到,法律对保全担保函的开立和保全措施的采取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二、司法实践
在实际中,保全担保函的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而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被保全人索赔。
在保全担保函纠纷案件中,无论是被保全人还是申请人,都需要对于保全措施进行合法的举证和证明,以便确定担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为了证明保全担保函的开立是在合法和真实的情况下进行的,被保全人可以对申请人提起追加保全或反保全行为。而另一方面,申请人在索赔时也需要证明保全担保函的开立和保全措施的合法性。这一点就需要进行充分的材料准备和证据提供。
通过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保全担保函费用承担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总的来说,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保全担保函的费用。
三、个案分析
2018年,一起涉及保全担保函费用的商标侵权案在上海市浦东法院审理。被告利用某知名品牌商标将所售产品假冒成原品牌,并以低价格销售的行为触犯了商标法。为保护原品牌商标的利益,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而提交了保全担保函。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原告从败诉方被告处获得了680万元的赔偿,同时也获得了原告在诉讼费用和保证金等方面的全额返还,但在保全担保函费用的问题上,法院把这个费用由原告承担。
这个案例有两种信息值得我们关注。首先,保全担保函的费用承担并没有规定好,这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讨论和引导才能找到最佳的操作方式;其次,被保全人申请追加保全申请是被保全人进行反制措施的重要手法,需要在实践中全面预测和完善规范。
结论
保全担保函的费用承担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因此需要结合立法、司法实践和个案进行分析。总的来说,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保全担保函的费用。同时,申请人和被保全人也需要注重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及证据方面的证明,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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