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法院公告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和平法院决定对以下案件做出公告:
1.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李某某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和平法院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逾期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刘某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案件。刘某某因下落不明,无法收到法院传票。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刘某某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和平法院人民调解室或法院指定的地点接受送达,逾期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杨某某受伤赔偿案件。杨某某因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致使该案不能进行调解或者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天津和平法院公告杨某某到案后应尽快提供相关证据,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和平法院接受裁判;
4.吴某某与张某某物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吴某某因下落不明,无法收到法院传票。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吴某某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和平法院人民调解室或法院指定的地点接受送达,逾期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若各位当事人对公告的事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前向天津和平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天津和平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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