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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复议申请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5-26

保全复议申请法律依据

保全复议,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经过法院审查后,裁定维持或变更原保全措施的程序。保全复议在保全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平衡权益,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保全复议申请中,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针对当事人财产的措施。此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担保。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且法院认为异议构成可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损失时,可以对申请的保全措施进行复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可以申请撤回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决定,或者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二)》的规定。《民诉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能够保全申请人的权利,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对冻结、查封和扣押物品提出异议的,可以进入保全复议程序。如果被申请人对已经执行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保全决定执行期间内,受理异议并做出处理。

综上所述,无论在行政还是民事诉讼中,保全复议程序都能帮助当事人双方平衡利益、保护合法权益。对于其法律依据,我们应当在不同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申请和处理。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慎重申请保全措施,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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