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基本权利。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证据保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探讨。
第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卫生、道德风尚。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权进行以下行为:
(一)询问和调查有关人员;
(二)查看、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资料、录音、录像、照片和其它物品;
(三)现场勘验;
(四)检查有关场所、物品和车辆;
(五)提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搜查;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验时,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并请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证人、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等有权提供有关证据。证据是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东西。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
【妨害作证罪】如果证人故意捏造、掩饰、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的,破坏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证据原件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交审判人员。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前将证据提交审判人员。但是,当事人或者律师可以阅读、抄录或者复印证据原件。
以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据保全几个重要的法律条款,要求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和查看书面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等行为,并对现场勘验进行制作勘验笔录。同时,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证据原件应在开庭审理时提交审判人员。如果证人故意捏造、掩饰、毁灭证据,破坏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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