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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诉中保全的复议
发布时间:2023-09-24

不服诉中保全的复议

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证诉讼目的能够顺利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采取可能损害诉讼权益的行动,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全诉讼标的物或证据。然而,当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起复议。

一、保全决定的复议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对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不服的一方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复议请求应当自收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并应当说明不服的理由。

二、复议请求的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传送复议机关。经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复议的决定。

若准许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机关传来的复议意见后,作出处理复议的决定。该决定是终审决定。若不准许复议,则复议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三、复议的效力与诉讼的继续

对于申请人来说,复议是维护自己诉讼权益的一个途径。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复议决定准许复议,申请人可以继续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如果复议决定不准许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复议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起复议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复议请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说明不服的理由,否则将被认定为自动放弃复议权利。

2.复议请求的受理与复议机关的决定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的,申请人对于这一决定无权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变更或撤销。

3.复议决定是终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需遵守决定的要求。

五、结语

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诉讼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不服时,复议是一种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复议中,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并注意复议决定的效力以及继续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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