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故意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诉前保全受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申请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法院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的诉前保全事项属于紧急情况并确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在采取措施之后的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另外,如果诉前保全所需的财产在被告的掌握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被告提供财产,也可以暂时先行提取该财产,并将其作为诉前保全,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诉前保全受理期限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故意转移财产而导致申请人无法追回损失。遵守诉前保全受理期限的规定,有利于保持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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