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金是指在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法院可以责令一方或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保全目的实现或担保期满时,保全担保金应当退还。退回保全担保金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提供担保被裁定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其担保财产所获利息或增值部分,裁定担保人或第三人与受益人协议,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或无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八条规定,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确已实现保全目的或者保全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裁定应当督促退还担保物或者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零四条也对保全担保金的退还做出了规定,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还担保金以及退还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全担保金的退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还保全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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