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电子保函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保函业务管理,保证投标电子保函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投标电子保函业务活动。
第三条 投标电子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由保证人出具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保证履约的书面承诺。
第二章 发行与管理
第四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证人,可以提供投标电子保函业务。
第五条 保证人在发行投标电子保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保证金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保障责任金额的100%。 保证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电子保函不得转让或变更受让方。第六条 电子保函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健全电子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提供便捷高效的电子保函查询、验证服务。 保证电子保函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第三章 使用与验收
第七条 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规定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提交电子保函。
第八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在收到投标人提交的电子保函后,应当通过电子保函平台验证其有效性。有效性验证通过的,视为符合投标保证金要求。
第九条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追偿。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条 涉及电子保函业务的争议,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