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人(保证主)履行其合同义务,向受益人(相对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它具有担保性、独立性和从属性三个特点,在工程建设、贸易赊销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履约保函一般是由开立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开立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称为银行保函,而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称为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的信用度较高,但手续繁杂,费用也相对较高。保险保函的手续较简便,费用也较低,但其信用度相对较低。
履约保函的时效一般为保证主合同项下保证义务完成之日起90天。在此期间,受益人可以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保证主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则履约保函自动失效。如果受益人在此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则履约保函自动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函的时效可以约定延长,但延长时效不得超过保证主合同项下保证义务完成之日起1年。具体延长时效的方式和步骤,可以参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履约保函失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主合同项下保证义务完成; 受益人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未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履约保函有效期满; 保证人依法解除履约保函。当履约保函失效后,受益人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受益人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已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则保证人仍应当按履约保函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因履约保函引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履约保函纠纷时,应当查明履约保函的性质、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保证人依法解除履约保函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益人的诉讼请求。
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性书面文件,其作用是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履约保函的时效一般为90天,可以约定延长,但延长时效不得超过1年。受益人应当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否则履约保函自动失效。如果有任何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