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投标人在投标时,由第三人(一般为银行或保险公司)向招标人出具的一种担保文件,保障投标人在中标后会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履约保函属于合同范围吗?这个问题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一、履约保函的性质
履约保函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从合同的功能和作用来看,履约保函属于担保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效力从属于主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成立。 从履约保函的内容来看,履约保函中约定由第三人(担保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担保证,如果投标人在中标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因此,履约保函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付款承诺,在投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二、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合同范围
关于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属于合同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不属于合同范围。
1. 履约保函属于合同范围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履约保函与投标合同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而且,履约保函中明确约定了履约期限、担保金额、索赔程序等内容,对投标合同的履行起到了担保作用,因此应认定履约保函属于合同范围。
2. 履约保函不属于合同范围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履约保函是投标人在投标时出具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招标人的利益,而投标合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投标人中标后才履行的合同。因此,履约保函与投标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担保关系,不属于合同范围。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行业协会或交易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释》并未对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合同范围明确界定。
但是,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合同范围的问题,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行业协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在建筑工程建设领域,一般认为履约保函属于合同范围,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合同范围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统一的认识,但倾向于认定履约保函属于合同范围。当事人在签订投标合同时,应当对履约保函的性质、效力、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发生争议。同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也应当明确履约保函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