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开立、审核、管理和核销保函的各项业务活动。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要求,向第三方出具的保证客户履行某项义务或承担一定责任的书面承诺。
**第二章 保函业务的审批和开立**
**一、保函业务的审批**
1. 商业银行开立保函,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分支机构的保函审批权限。
2. 商业银行开立金额较大的保函,应当经总行或上级分支机构审批。
**二、保函的开立**
1. 商业银行开立保函,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函合同,并保管客户提供的保函申请书、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
2. 保函合同应当载明保函的种类、金额、有效期、保证的主体、保证的范围、受益人、保证金收取及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 保函业务的审核**
**一、保函审核的原则**
1. 保函审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合规性优先、风险可控的原则。
2. 保函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保函审核的内容**
1. 客户资信审核。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分析,包括资金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
2. 担保协议审核。审查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条款是否明确完整,与保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
3. 保函条款审核。审查保函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业务惯例。
4. 风险评估。评估保函开立的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担保协议履行风险、行业风险等。
**第四章 保函业务的管理**
**一、保函台账管理**
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台账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保函开立、审核、管理、核销等相关信息。
2. 保函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编号、开立金额、有效期、保证的主体、保证的范围、受益人、担保协议、保函合同等信息。
**二、保函保证金管理**
1. 商业银行收取保函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保证金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保管、处理保证金。
2. 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的独立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3. 保函到期或被解除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客户退还保函保证金。
**三、保函风险管理**
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2.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保函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函开立政策和管理措施。
3. 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担保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保函风险。
**第五章 保函业务的核销**
**一、保函核销的条件**
1. 保函到期且客户已履行担保协议;
2. 商业银行收到客户或者受益人的核销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 其他法律法规和保函合同规定的核销条件。
**二、保函核销的程序**
1. 商业银行收到保函核销申请后,应当及时核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 商业银行核实无误后,应当出具保函核销通知书,通知客户和受益人。
3. 保函核销后,商业银行应当注销保函台账,并销毁保函合同和相关文件。
**附则**
1.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