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容易对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带来影响。因此,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规定中,特别加入了保留当事人基本生活费用的条款,以保障被保全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度。
诉前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判决生效之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
诉前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能会对被保全人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第六条特别指出:“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应当保留当事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度。
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处于较为激烈的对抗状态,诉前保全容易成为债权人施压的手段。如果不对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进行保留,可能导致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可能出现“以命担保”的极端情况。
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保留当事人基本生活费用,能够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对被保全人造成过度损害,体现出司法在追求公平正义时的温度与情怀。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那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保留当事人基本生活费用呢?
准确核实被保全人的收入情况: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应当全面了解被保全人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在此基础上,合理测算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确保保留费用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区分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保留费用:被保全人的职业、收入水平、所扶养人的数量等因素,都会影响其基本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在确定保留费用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保留费用。对于高收入人群,保留费用可能相对较少;对于低收入人群,保留费用可能相对较多,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准不会大幅下降。
采取灵活多样的保留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留方式。例如,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被保全人,可以要求其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收入情况,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其余部分用于执行;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被保全人,可以允许其提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变现部分财产,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加强执行监督,确保保留费用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应当加强对执行的监督,确保保留的基本生活费用能够真正用于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被挪作他用或浪费。
案例一: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确保乙公司能够维持正常经营和员工的基本生活,在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800万元的同时,明确保留200万元作为乙公司员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案例二:
丙公司因与丁先生发生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丁先生名下房屋。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该房屋,同时要求丙公司在房屋租赁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进一步核实丁先生的家庭情况,发现其还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于是又在裁定中明确,房屋租金在满足丁先生孩子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不得执行。
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保留当事人基本生活费用,是依法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保留方式,确保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让司法更加温情,更加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