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自己将来无法得到胜诉判决的赔偿,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那么,诉讼中财产保全具体是什么意思呢?如何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诉讼中财产保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一旦判决执行完毕,保全措施也随之解除。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它不是诉讼的目的,而是为了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要限制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权,而是为了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性措施。它是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没有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申请保全的资格。申请保全的资格一般只属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具有申请保全的资格。
须有明确的被保全人。被保全人一般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以外的财产占有人。
须有明确的保全财产。保全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须有保全的理由。申请保全的理由一般是指“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常见的保全理由包括: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信用状况不佳,可能无法履行义务;当事人没有固定居所,判决可能无法送达等。
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情况、担保情况等。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放弃请求的;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认为能够保障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后,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保全的。
当事人协商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财产保全。协商解除财产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逾期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且申请人不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上诉但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仍然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也将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财产。被保全人对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无偿转让。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保全人处分财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协助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无偿转让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保全人交付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要求被保全人在收到保全法律文书副本后,将法律文书转交其合伙人、股东、上级单位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查询被保全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
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保全人也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协商解除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