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往往会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那么,在诉讼中,能不能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工资呢?这涉及到诉讼保全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全面解答诉讼阶段能不能保全工资的问题。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性保护措施。通俗地说,就是原告担心被告转移财产,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所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限期出售被申请人占有或者持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禁止被申请人转让与其履行判决、裁定可能有关的财产; 其他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损害的财产保全措施。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而对于工资等定期收入,是否可以列入保全的范围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但应当保全的情况紧急,申请人又暂无力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暂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应当在保全裁定书中载明。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主要包括: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不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这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前提,目的是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基于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根据上述诉讼保全的范围和条件,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一般可以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工资能否被列入保全的范围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超过保全标的额部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申请人提取。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但冻结金额不得超过保全的标的额。
对于工资能否被保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偿还能力或明显有履行可能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或者其他资金采取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工资收入,但应当保留其必需的生活费用。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并且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阶段是可以对工资采取保全措施的,但应当保障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但不得冻结其全部工资,而应当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用。
某公司员工王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但同时明确,公司员工的工资不得被冻结,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是可以对工资采取保全措施的,但应当注意把握好度,不得冻结全部工资,而应当保留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