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制度设计。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在诉讼前采取某些行动,可能导致自己将来无法实现胜诉判决的目标或利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中,关于保全申请书的送达及交通事项,是整个诉前保全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诉前保全申请书交通,即在民事诉讼中,保全申请书的送达及相关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以及人民法院制作的《答辩通知书》。
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可以选择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两种方式。直接送达即人民法院直接将相关材料送交被申请人,委托送达则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代为送达。
送达时间:人民法院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日期,并由送达人签名。被申请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在民事诉讼中,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在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原住所地的报纸或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被申请人需要答辩的事项等。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如果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但人民法院得知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工作人员的住址,可以将相关材料留置送达。人民法院将材料送至该住址,由同住成年家属或工作人员签收,即视为送达。
当被申请人为法人时,送达对象及方式也有特殊之处:
送达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可以转送达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送达或转交送达。直接送达即直接将材料送交法定代表人,转交送达则是指将材料转交法人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并由其负责转交法定代表人。
当被申请人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时,送达对象及方式也有所不同:
送达对象:人民法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负责人送达。如果负责人不在,可以转送达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该单位负责处理该事项的人员。
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送达或转交送达。直接送达即直接将材料送交负责人,转交送达则是指将材料转交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并由其负责转交负责人。
在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留置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将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留置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日期、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事实,并由送达人签名。
邮寄送达: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邮寄日期,并通过挂号回执的方式确认送达。
证人证明:如果被申请人拒绝签收,人民法院还可以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并制作送达证明书。
被申请人收到诉前保全申请书副本后,如果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申请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异议申请,将进行审查,并可能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向乙公司送达了保全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出差为由拒绝签收,法院多次送达未果。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材料留置送达给乙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并制作送达回证。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国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未收到保全申请书副本,法院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法院审查后,确认送达程序合法,对乙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
丙公司因与丁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丁公司名下一处房产。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多次前往丁公司住所地送达保全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但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60日,自公告刊登之日起,视为送达。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发现房产被查封,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未收到保全申请书副本,法院未尽到送达义务。法院审查后,确认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对丁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
在诉前保全程序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都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被申请人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名称、住所地等。同时,应及时关注案件进展,确保人民法院能够顺利送达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保全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后,应及时阅读并了解相关情况。如果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因拒绝签收或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正常送达,人民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被申请人也可能失去提出异议的机会。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申请书的送达及交通事项,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人民法院采取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等方式,确保被申请人能够及时收到保全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可以提出异议,但应注意法定期限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都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确保保全措施顺利进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