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本人系华南某知名房地产开发集团的高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是行业内的佼佼者。日前,本公司与某地产公司在一起办理商业合作事宜,涉及投资数额巨大,需要进行股权交易。
通过多方研究和论证,本公司决定以现金方式购买该地产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并约定相关股东需要以总资产的40%作为质押品,用于保证卖方合同履约之后的债权。但不幸的是,拟卖方(某地产公司股东)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可供质押的资产,这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本公司主张通过诉前保全进行执行,并提交了保全申请书。但是,在申请书提交后,拟卖方却以无法缴纳执行保证金为由提出了异议申请,要求暂停保全执行。由于保全申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驳回拟卖方提出的异议。
首先,作为申请人,本公司的申请已经符合了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财产保全的事由和目的;财产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名称、质量、所在地、所属单位和所有权人等有关事项;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财产价值及执行保全的财产保全价值;申请保全的时间。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或者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本公司提交的申请书符合以上规定,同时本公司也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拟卖方存在虚假行为,因此法院有理由和义务对保全申请进行执行。
其次,拟卖方所提出的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不同意财产保全的请求,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然而,拟卖方提出的异议申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无法缴纳保全执行所需的保证金。因此,拟卖方的异议申请不应当成立。
最后,保全申请的重要性和紧急性不容忽视。如果保全申请不能得到及时的执行,将会对本公司的财产权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法院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确认本公司的保全申请合法有效,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要求法院驳回拟卖方提出的异议申请,确认本公司申请的保全执行合法有效。衷心感谢法院的支持与协助。
申请人:
XXX房地产开发集团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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