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移交监管和公告等措施,旨在保障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并确保税款的实际缴纳。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以下是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的情况:
一、未履行非税收负债的情形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欠缴税款的情况,并不包括未履行非税收负债的情况,如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费、供应商货款等。
二、纳税人不是负债人的情形
如纳税人不是负债人,如仅为担保人或第三人,就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
三、涉及非税务机关财产的情形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税务机关财产,不包括非税务机关的财产,如执法机关、法院等。
四、涉及其他基金、预算资金的情形
如纳税人欠缴的款项属于其他基金、预算资金的范围,就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
五、未履行清欠协议的情形
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清欠协议但未履行,一般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措施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如遇到上述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全。同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履行税收义务,以免遭受税务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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