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保全担保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承担对原告因申请保全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自然人或法人。保全措施是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措施,旨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过程中被告的财产不会被转移、变卖或损毁。然而,当保全措施被执行后,执行的结果却无法弥补原告因被告拒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时,原告往往希望可以追究保全担保人的责任,以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可以诉讼中追究保全担保人的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原告因申请保全而受到损失,可以向保全担保人请求赔偿。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全担保人应当承担保全的责任,并承担被保全物的危险。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诉讼中保全担保人的财产往往难以被追究。首先,保全担保人的责任是以替代性的方式存在的,即原告可以选择要求保全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直接向被保全财产追究责任。这意味着,原告不一定会选择追究保全担保人的责任,而是更倾向于追究被保全财产的责任。
其次,保全担保人的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时,保全担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轻或免除部分保全责任。这也意味着,即使保全担保人存在责任,其承担的责任也可能会被减轻或免除,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完全的赔偿。
此外,诉讼中保全担保人的财产往往较难执行。保全担保人承担的保全责任一般是以财产为担保的,但要执行保全担保人的财产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评估担保物、申请执行等等,这些程序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耗时性。
综上所述,尽管在理论上可以诉讼中追究保全担保人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其责任的替代性、有条件性以及执行的困难性等因素,诉讼中保全担保人的财产往往较难被追究。因此,在进行相关诉讼时,原告需要在选择追究保全担保人责任和被保全财产责任之间权衡利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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