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有哪些条款
财产保全是中国司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是使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客体在执行中得到保护和固定,以便于最后排除执行障碍,保证执行权利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其应得的执行利益。为保障财产保全效果和减轻执行风险,财产保全期限相对稳定,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和执行权利人的利益。最新规定对财产保全期限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期限的概念
财产保全期限是指在保全措施实施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固定财产或其他客体,以保证财产不会被销毁或转移、贬值等。其目的是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中得到保护和固定,从而确保最后排除执行障碍,保证执行权利人得到其应得的执行利益。
二、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
1. 财产保全期限的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的起始时间是指从执行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效力期从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失踪的人的财产保全期限应当自效力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2. 期限的延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已经开始,但是存在无法预见、不能克服的特殊困难,造成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不能完成管辖法院交付的保全任务的,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况,能够申请财产保全期限的延长。
3. 期限的缩短
被执行人、第三人对被执行财产所提出的财产保全解除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为准予的,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原财产保全措施即失效。被执行人、第三人所提出的财产保全解除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为不准予的,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财产保全期限顺延至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的六个月。
4. 期限的计算
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采用的是日历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到什么时候结束。起始时间可以是执行法院裁定作出之日,也可以是其他法律规定的起始时间。期限的长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长度。期限届满时,财产保全措施自动失效,必须申请续保。
三、财产保全期限的意义
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保证了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有效执行。给予被执行人更多保障,同时也对执行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可以在相对稳定的时间内调整财产,同时也有足够的时间去解决持续的执行纠纷。对于执行人而言,其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时间去维系执行权利,同时还有机会去解决执行障碍。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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