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在诉讼中为保全被诉讼人的财产而由被诉讼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金。在案件结束后,如果财产保全所担保的资产并未被查封、扣押或损害,原则上应当返还担保金。那么,财产保全担保金的退还究竟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数额由法官决定。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在审判机关确认被诉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确定后,应当及时退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其中第280条规定:“被下达财产保全裁定后,如未查封、扣押、损害被财产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物,应在生效法律文书送达被财产人后及时返还财产保全担保物。”
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执行规则
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解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执行规则中也对财产保全担保金的退还做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经申请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愿意抵押或者提供担保的,或者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财产以取代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可以取代。在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经返还全部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担保金返还给申请人。”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担保金的退还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被诉讼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在财产保全所担保的资产并未被查封、扣押或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返还。此外,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对财产保全担保金的退还做出规定。有了这些规定的保障,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可以更加放心地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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