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方代表(以下简称为担保人)被要求提供担保,以保全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在本次诉讼案件中所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在此,我方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向贵院提供如下担保函。
一、担保责任范围
1. 担保人保证在本案中,担保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请求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2. 担保人保证在被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期间,绝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案件进展和贵院判决执行的行为。若担保人违反此约定,担保人愿意全额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担保方式和金额
1. 担保方式:
(1)提供现金保证金:担保人将于收到贵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X金额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证明。
(2)提供担保函:即本函所述的担保函,保证贵院能够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2.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为X金额,即根据申请人请求确定的保全金额。
三、担保期限
担保人同意担保期限为从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该案件结案之日止,或经贵院授权终止。
四、担保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担保人的详细信息如下:
姓名:XXX
联系电话:XXX
邮箱:XXX
五、陈述和保证
1. 担保人保证自身身份的真实性,拥有足够的资金和信誉,并有能力履行本担保函的承诺和义务。
2. 担保人保证所提供的担保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未与任何其他债务、赔偿或担保承诺冲突。
3. 担保人保证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受任何其他欠债、负债或法律纠纷的限制或争议。
4. 担保人保证贵院的判决权利和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不会受到担保人的任何干扰。
六、违约责任
如担保人违反本担保函的任何约定,导致申请人或贵院遭受任何损失和损害,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应责任和费用。
七、其他约定
1.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如本担保函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 凡与本担保函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请贵院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开具该担保函,并将原件交由申请人提起的财产保全程序中。
此致
担保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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