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了规范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组建的在融资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取得收益的公司。
2. 担保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实行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承担风险并对客户的充分风险信息进行登记记录。
3. 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风险管理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二、 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可以为借款人提供融资中的担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
2. 为企业和合法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服务;
3. 为政府项目、公共项目等提供担保服务;
4. 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
三、 资本金和准备金
1. 担保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拥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得采取捆绑融资等非法手段,损害被担保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
2. 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等级和业务情况,合理设定信用担保费率,保障公司风险保证金和准备金规模,确保资本充足和安全性要求得到满足。
四、 内部管理制度
1. 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公司的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
2. 担保公司应成立合规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风险及经营情况的自查和检验,并提交相关监管部门。
3. 担保公司应确保担保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在经营过程中对借款人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及管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4. 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五、 监管制度
1. 担保公司应及时、真实向监管部门提交各项经营信息和报表。
2. 监管部门有权审核和监督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内部管理,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3. 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4. 担保公司应如实披露各项重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为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担保公司应在经营过程中,切实保护投资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并持续向市场提供可靠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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