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听到在商业合同或工程项目中,会涉及到“履约保函”和“质保金”这两个概念。那它们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两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
先来说说什么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银行应客户申请,保证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种信用担保工具。简单来说,就是甲方担心乙方不能按时、按量、按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所以要求乙方向银行申请一份履约保函。这样一来,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履约,银行就会根据保函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一定的金额,来弥补甲方的损失。
那什么又是“质保金”呢?质保金,是工程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而交纳的一笔资金。一般来说,工程承包方会在工程完工后,向业主方提交一份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交纳一定的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方可以从这笔质保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从概念上来说,履约保函和质保金都是为了保证合同或项目顺利进行而设置的保障措施。但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吗?有没有冲突呢?
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适用范围: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不仅适用于工程项目,在商业贸易、服务合同等各种合同中都可以使用。而质保金一般只适用于工程项目,是工程承包方特有的保障措施。
担保对象:履约保函的担保对象是合同中的一方,通常是乙方。银行开立保函,保证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质保金的担保对象是工程的质量,是为了保证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可以得到及时修复,维护业主方的权益。
担保方式:履约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是一种独立保证。也就是说,即使乙方没有履行合同,银行也必须根据保函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金额。而质保金是承包方直接交纳的资金,是一种实物担保。只有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业主方才能使用这笔资金。
生效条件:履约保函一般在合同签订时就同时开立,它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而质保金通常是在工程完工后,随着工程质量保证书一起提交的,是承包方单方面提供的保障。
担保期限: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一般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函也就失效了。而质保金的担保期限是工程的质保期,通常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为期一年或两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在适用范围、担保对象、方式、生效条件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那两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呢?
一般来说,两者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并且各司其职,不会产生冲突。履约保函保证合同一方按时、按量、按质地履约,而质保金保证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得到及时修复。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更全方位地保障合同或项目的顺利进行。
但是,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函和质保金约定的内容有重叠之处,比如都约定了工程质量的担保,那可能会出现冲突。比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乙方不仅要提供履约保函,还要提供质保金,来保证工程质量。而履约保函和质保金都约定,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从履约保函或质保金中扣除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但赔偿金只能从履约保函或质保金中选择一个来源扣除,不能同时从两个来源扣除。因为这不仅违反了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各自的独立担保性质,也可能会导致乙方超额担保,损害乙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和质保金是两种不同的担保工具,各有各的作用和适用范围。两者之间一般不会存在冲突,可以同时使用,共同保障合同或项目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约定不当,导致两者的内容和担保范围重叠,那可能会出现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