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因其价值高、不易搬移等特点,往往是诉讼中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建工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工程毁损、转移等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对在建工程进行诉讼保全?需要哪些证据和材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将为你一一解读。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将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的强制措施。
在建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涉及面广、投资金额大等特点。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款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合同纠纷等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在建工程的可能性,则可能导致诉讼目的无法实现,胜诉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对在建工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十分必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动产; 不动产; 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其他财产权。在建工程作为一种物权,符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时,诉讼已经提起; 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财产状况变化,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在建工程的保全对象一般包括:
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 正在建设中的工程部分;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收集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在建工程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风险的证据材料,如: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意图的证据; 证明在建工程价值的证据,如工程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其他能够证明在建工程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风险的证据。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或受理案件的业务庭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会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通知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转移、隐匿、毁损在建工程的行为。同时,人民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申请人在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准许保全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诉状或者申请书,申请人对同一财产再次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需要根据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准许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对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错误地采取了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B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A公司暂停施工。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将部分设备、材料转移。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在建工程及相关设备、材料进行诉讼保全。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后,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存在B公司转移设备、材料的行为,在建工程存在被毁损的风险,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对在建工程及相关设备、材料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法对被保全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保障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在建工程进行诉讼保全,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在准备诉讼保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完善的证据材料,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还应注意保全时机、担保问题等,避免因保全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