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无法保证未来判决的履行时,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对方的财产。但最近,不少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了诉讼保全,对方的财产被冻结了两年,但案件却没有进一步进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诉讼保全冻结两年是什么意思?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财产状况,可能使法院将作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暂时冻结或扣押,保证未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对诉讼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民事争议的具体情况,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判决、裁定的可能性,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不需要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已提供充分担保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财产保全的,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证据保全的,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起诉或者自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负有证明理由的责任。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反诉的,人民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或者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超过二年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原因中止执行超过六个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不可抗力中止执行超过六个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案外人异议中止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超过六个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被申请人死亡、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被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被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被申请人丧失仲裁行为能力、限制仲裁行为能力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被申请人、申请人住所变更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需要异地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不需要异地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需要申请执行人协助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协助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申请执行人协助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申请执行人不协助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动恢复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仍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动恢复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仍无法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保全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类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为保障将来的判决或仲裁结果能够得到实际履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冻结或扣押措施。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为防止证据被毁灭或遗失,对特定证据采取的收集、保管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财产保全的,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里的"二年"是指两年内的连续时效,而不是两年内的累计时效。也就是说,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之日起,两年内案件没有进展或没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那么,诉讼保全冻结两年是什么意思呢?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申请了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但两年内案件没有进一步进展或没有判决结果,那么人民法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而申请人需要承担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
诉讼保全冻结两年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申请人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之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审理案件,并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也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之后,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被申请人在解除保全后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申请人需要承担无法执行判决的风险。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可能性,充分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例如,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公司因担心乙公司转移财产,无法履行未来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乙公司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两年内,案件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判决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乙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甲公司需要承担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并可能无法获得预期判决的履行。
在另一个案例中,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丁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年后,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丙公司胜诉。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解除了对丁公司财产的冻结。最终,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由于丁公司在解除保全后转移了财产,丙公司无法获得判决的实际履行。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冻结两年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暂时冻结措施,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如果案件没有进展或没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申请人需要承担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以及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带来的无法执行判决的风险。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可能性,充分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