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纠纷中,股权作为公司股东的重要资产,常常是诉前保全的对象。那么,股权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吗?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全面解析股权诉前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的一种,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以保障胜诉判决、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避免损失扩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股权是可以做诉前保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利害关系,情况紧急;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没有隐�或伪造证据等恶意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其中,对于"有利害关系,情况紧急"和"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两个条件的理解,是实践中判断诉前保全是否成立的关键。
有利害关系,情况紧急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该关系与申请保全的财产存在密切联系。在股权纠纷中,申请人一般是公司股东或与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股权交易、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情况紧急",是指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在股权纠纷中,常见的"情况紧急"情形包括:公司资产被转移、隐匿、挥霍,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严重影响,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风险等。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该条件强调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即申请人如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遭受重大损失,且该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救济手段得到弥补。在股权纠纷中,常见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包括: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商誉受损,公司失去关键客户或市场份额,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担保或者财产担保后,应当立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股权诉前保全中,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拟采取的保全措施,担保情况等; 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担保书。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等担保方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审查以上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在申请股权诉前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理解"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对"情况紧急"的理解存在一定弹性。申请人需要充分证明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且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 充分提供担保。诉前保全采取"先保后诉"的程序,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如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谨慎选择保全措施。股权诉前保全的措施包括冻结、划拨等,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注意申请保全的范围。股权诉前保全的范围一般限于与纠纷直接相关的股权,如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某公司股东甲、乙因公司经营发生纠纷,甲拟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乙认为股权转让将对其权益造成损害,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乙与甲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乙的权益受到损害,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故裁定对甲所持股权予以冻结。
该案中,乙作为公司股东,与甲之间存在股权纠纷,符合"有利害关系"的条件。同时,甲拟转让股权的行为将对乙的权益造成损害,属于"情况紧急",且该损害难以弥补,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接受乙的申请,对甲所持股权予以冻结,保障了乙的合法权益。
股权诉前保全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将受理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需准确理解诉前保全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提供担保,并及时提起诉讼。同时,谨慎选择保全措施和范围,避免因不当保全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