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保全费由谁负担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对可能对其产生危害的财产或证据采取措施,以防其毁损、变更或丧失的行为。而在进行诉前保全的过程中,会导致一定的费用产生。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呢?以下是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一方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被查封或者被扣押的财产确系他人所有,应由申请保全一方在保全期间予以赔偿;不得证明保全是被申请一方的恶意捣乱,则应由被申请一方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在进行诉前保全时,受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判断保全责任归属的关键。若被保全的财产确系被申请人所有,则申请人有责任承担保全费用。但是,如果被保全的财产确系第三人所有,则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财产的伤害进行赔偿。被申请一方应对合理的保全费用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保全一方的行为并非恶意捣乱,那么被申请一方就应该承担申请保全所产生的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申请在诉前保全、证据保全时,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如保全被撤销或保全期满后被驳回,对方可以要求赔偿由其负担的合理费用。”即当事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必须先行支付应当承担的保全费用。若保全被撤销或驳回,那么其对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已支付的保全费用的赔偿。
综上,诉前保全保全费用的承担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其具体的责任归属应以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为判断依据。此外,当事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必须支付应当承担的保全费用。若保全被撤销或驳回,其对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已支付的保全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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