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时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担保费等。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胜诉方权益,确保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隐匿证据等行为时,可申请诉讼保全,由法院作出裁定。那么,诉讼保全费可以减免吗?法院对此有何规定?
诉讼保全费属于司法行政费用,是当事人因自身利益需要而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其功能主要体现在:
确保判决或调解书的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隐匿证据等行为,确保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诉讼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制约被保全人不履行判决或调解书的行为,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为保全申请人提供一定保障,避免因对方逃避义务而遭受损失。
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诉讼保全制度的运用,可以有效防止诉讼拖延,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保全费可以申请减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费减免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有关证明。"人民法院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明确:"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予以减收、免收诉讼费用。"
由此可见,诉讼保全费是可以申请减免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当提交其收入、财产状况的证明。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并结合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其是否具备经济能力。
因此,申请减免诉讼保全费的条件主要包括:
当事人须有经济困难。即当事人无力或难以支付诉讼保全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提交相关证明。当事人需提交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失业证、残疾证等,或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出具证明。
法院综合考虑。法院在审查时,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并参考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支付诉讼保全费的经济能力。
诉讼保全费减免申请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提交申请。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减免诉讼保全费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
作出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减免诉讼保全费的申请。若批准,则会出具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若不批准,则会出具决定书或通知书,说明理由。
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或通知书后,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减交或者免交的数额:
(一)减交诉讼费用,按照原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免交诉讼费用,不收取费用。
因此,诉讼保全费减免的范围包括减半收取和全额免收两种情况。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申请理由,决定批准减半或全额免收。
案例一:
甲公司因经济纠纷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甲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保全费。
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无力支付诉讼保全费,且冻结账户金额巨大,若全额减免将对法院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决定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
案例二:
丙是一名下岗工人,因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其原单位丁公司,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丁公司部分财产。丙提交了低保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申请减免诉讼保全费。
法院审查后,认为丙确有经济困难,符合减免条件,且其申请保全金额不高,因此决定全额免收诉讼保全费。
诉讼保全费是可以申请减免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经济困难并提供相关证明,最终由法院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诉讼保全费减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了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